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制定并出台了《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提出,要加快燃煤发电升级与改造,努力实现供电煤耗、污染排放、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三降低”和安全运行质量、技术装备水平、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三提高”,打造高效清洁可持续发展的煤电产业“升级版”。
2020年煤炭消费比重降到62%以内
《行动计划》明确,全国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东部地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中部地区新建机组原则上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鼓励西部地区新建机组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其中现役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除空冷机组外)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千瓦时。东部地区现役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以及其他有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行动计划》强调,在执行更严格能效环保标准的前提下,到2020年,力争使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62%以内,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60%以上。
2020年前淘汰落后火电机组1000万千瓦以上
《行动计划》提出,加强新建机组准入控制,严格能效准入门槛,同时严控大气污染物排放。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应同步建设先进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
《行动计划》明确,严格按照能效、环保准入标准布局新建燃煤发电项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同时,要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到2020年,燃煤热电机组装机容量占煤电总装机容量比重力争达到28%。
在加快现役机组改造升级方面,《行动计划》提出,深入淘汰落后产能,2020年前,力争淘汰落后火电机组1000万千瓦以上。实施综合节能改造,力争2015年前完成改造机组容量1.5亿千瓦,“十三五”期间完成3.5亿千瓦。
同时,推进环保设施改造。稳步推进东部地区现役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和有条件的30万千瓦以下公用燃煤发电机组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环保改造,2014年启动800万千瓦机组改造示范项目,2020年前力争完成改造机组容量1.5亿千瓦以上。
此外,强化自备机组节能减排。在气源有保障的条件下,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到2017年基本完成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禁止进口劣质煤炭用于发电
《行动计划》提出,鼓励采用低硫分低灰分优质燃煤,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和异地利用,禁止进口劣质煤炭用于发电。同时,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可在一定期限内增加其发电利用小时数。此外,实行煤电节能减排与新建项目挂钩,能效和环保指标先进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应优先纳入各省(区、市)年度火电建设方案。
在价格税费政策方面,《行动计划》提出,研究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电价支持政策。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行动计划》还提出,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对各省区市、中央发电企业上年度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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